人工關節不是假關節 不能申請殘障證明
2018-02-06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1175043
文/陳彥名
70歲的阿勇伯(化名)兩年前因跌倒造成大腿股骨頸骨折,接受半人工髖關節置換,由於手術很成功,兩年來一直都沒有回醫院複診。
最近聽鄰居說,換人工關節可申請殘障證明享受許多福利補助,興沖沖跑去找醫師。
阿勇伯跨著大步走進診間,一屁股坐下後開口便說:「醫師,幫我開殘廢診斷證明書。因為勞保有規定『假關節』可以申請殘廢。」後來醫師花了20分鐘說明,才把阿勇伯送出診間,因為阿勇伯一口認定人工關節就是假的關節,在診間吵了很久才悻悻然離去。
其實,「假關節」(pseudoarthrosis)與「人工關節」(arthroplasty)兩者截然不同,卻常常造成民眾的誤解。
人工關節是指原有關節因傷病損壞而置換金屬關節,是取代原有關節功能的人工植入物;假關節是指外傷骨折後骨骼兩端無法癒合,肢體在斷端可以活動,形成一個不該活動卻會活動的地方,導因於骨折處無法癒合而形成假性關節,現在醫學進步,假關節已經很少見了。
目前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中,關於關節障害的項目,依嚴重程度可分為「喪失機能」、「顯著運動障害」及「運動障害」3種殘廢等級。
「喪失機能」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;「顯著運動障害」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1/2以上者;「運動障害」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1/3以上者。民眾如果因傷病置換人工關節,手術後經過一年,關節仍存在活動障礙的話,可請醫師診察判定是否符合標準,開具殘廢診斷證明書,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。
人工關節手術目的就是為了消弭疼痛,改善關節活動,矯正原本無法行走可能殘障的情形,所以成功的手術後,應該就無法申請殘障手冊。殘障鑑定是民眾的權益,通常病患來諮詢,醫師都給予尊重,但把置換「人工關節」誤解為骨折不癒合的「假關節」,要求開立殘廢證明,就大大誤解了政府照顧人民的美意。
人工關節為金屬植入物取代原本關節,而假關節則是骨折不癒合導致,兩者本質上完全不一樣。 |